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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10云顶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

-缩小  放大+  2012-09-03

 

7610云顶

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

 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学校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,参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和法规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引导学生健康成长。  

第三条 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,要以预防为主,本着保护学生、教育先行、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、实事求是、妥善处理的原则,做好教育、管理和处理工作。

第四条 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
第二章  安全教育

第五条  学院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,列入学院的议事日程,加强领导。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,积极开展安全教育、普及安全知识,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。

第六条 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,从学生入学到毕业,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,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,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,防患于未然。  

第七条  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意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第三章  安全管理

第八条  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加强安全防范,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,严格管理。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,落实到学部、专业、年级、辅导员。

第九条 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院主管部门指导下,由各专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和管理,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分工合作,积极配合。   

第十条 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、爱护学生出发,树立安全意识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,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应迅速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,采取有效措施。

第十二条 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三条 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,应遵守有关规定,听从指导,服从管理。在公共场所,要遵守社会公德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,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,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。

第十五条 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

第十六条  发现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等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。在学院范围内的,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减轻伤害和损失。

第四章  事故处理

第十七条 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,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,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,责令其赔偿损失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、纪律处分。

第十八条 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,学院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,并认真研究调查,及时处理。

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,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,协助调查处理,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,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。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,不得逼供或诱供。

第十九条  重大事故发生后,各相关专业应及时向学院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报告,学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河北师范大学本部报告情况,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。   

事故处理结束后,各相关专业要写出书面总结,以便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。   

第二十条  学生在教学、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,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、重伤或残疾,学院在认真调查核实后,应认定有关单位承担责任,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。

在教学、学习与日常生活中,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,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在教学、学习与日常生活中,由于组织者忽视安全教育、管理不善;工作不负责任,违章指挥;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、财物损害的,由所在部门或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、赔偿损失、行政处分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院不承担责任。

对擅自离校不归,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,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应及时寻找并及时报告学院,通知学生家长,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。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,学校可张榜公布,按自动退学除名,一切后果自负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假期(包括学生请假在家期间)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院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四条  在校内正常生活和由学院在校外组织活动中,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,由学院认真调查核实,视具体情况,分清责任,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  在学生个人自愿的前提下,以专业为单位,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。

第二十六条 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、癫痫病患者的学生,应予退学,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。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,扰乱学校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
第二十七条 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,经治疗后病情稳定,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,能坚持在校学习,可留校继续学习,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,应予退学,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,并根据事故原因、性质和伤残程度决定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。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,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、落户等工作,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,学院不承担丧葬费。如家庭确有困难者,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。

第二十九条  在校期间,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,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,负担丧葬费的全部,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。

第三十条 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、个人承担的,学院不再给予补助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生家属来学校处理学生死亡或事故期间费用,一般情况由学生家庭负责,若确有困难,学院视情况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 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而残疾或英勇牺牲的学生,学校应报请所在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相应的待遇。

第三十三条 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,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诉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第三十四条  本规定结合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

第三十五条 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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